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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6909行政诉讼法自学考试考前复习资料:案例讨论5

2016年04月10日 12:12 未知何老师我要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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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临江县公安局在处理一起打架斗殴案件中,根据被害人祝某口头提供的有关受伤情况的证据,对加害人齐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被处罚人齐某对此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在复议过程发现仅根据被害人祝某口头提供的受伤情况的陈述,证据不够确凿、充分、遂在复议决定中根据医院提供的病历即被伤害人祝某的伤情记录,维持了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齐某仍不服,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受理了此案。

问:(1)本案的被告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2)该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3)被告若对此管辖有异议,应在多长期限内以何种方式提出?县法院对此异议该当如何处理?

答:(1)本案被告应是复议机关即市公安局。《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公安局虽然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结论,但改变了其所认定的证据,补充了认定案情的主要证据,即医院提供的伤情证明,所以应认定为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应以复议机关即市公安局为被告。 
(2)该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复议机关市公安局虽然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成了案件的被告,但并不意味着该案就专属其所在地的市人民法院管理管辖,法律规定的仅是“可以”,那就是说,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县公安局所在地的县人民法院是有管辖权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所以,被告市公安局可在接到县人民法院应付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管辖异议,该解释第10条又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案中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被告的异议是不成立,应裁定驳回。
(责任编辑:何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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