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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社会保障概论》自考串讲笔记(十)

2016年04月29日 10:19 未知何老师我要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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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失业预警制度→失业的承受度
  1、失业控制目标的确立:预警失业线5%→失业警戒线7%→恶性失业线
  2、失业监测系统:失业调查、统计、预测→报告
  3、失业控制对策实施:(金融、财政、税收、物价、发展规划、产业规划、人口规划、教育培训规划)
  (三)职业教育与培训
  1、三个层次:职前——在职——失业培训
  2、国外做法
  (1) 有法可依:1964年 英国《工业培训法》
  1962 美国《人力发展与培训法》
  (2)责任共担(政府+社会+企业)
  (3)职教与普教融合(技能+基础理论)
  (4)强化就业指导(大学生就业指导)
  3、存在的问题:心理教育薄弱→跳蚤人生
  二、失业补救:
  就业创造:① 拓展就业领域(增加就业时间总量);
  ② 就业时间总量再分配(调整结构)
  国外主要做法:
  (一)鼓励就业(政府鼓励)→存在的问题:管理知识缺乏→倒闭
  (二)社区服务:
  (三)家庭雇工:(政府补贴)
  (四)地区劳动:
  (五)特种雇用:(地区、青年)
  (六)职业转换:(培训→顶替)
  (七)信息服务:
  三、失业保险
  (一)综述:(标志)
  互助会→非强制(1901比利时)→强制(1911英国)
  (二)类型:
  a、强制  b、非强制  c、失业救济
  (三)制度框架:
  1、覆盖范围:比较稳定的工薪阶层→新有工资劳动者→不充分就业者
  2、资格条件:  (1)非自愿失业    (2)劳动年龄与劳动能力
  (3)有就业意愿      (4)履行了缴费义务
  3、给付标准:(公平+效率)
  (1)计算方法:薪资比例、均一制、混合制
  (2)上下限:
  (3)津贴水平:50-70%(逆相类法)
  (4)分档:(据投保年限)
  4、给付期
  (1)最长年限
  (2)等待期
  5、基金筹集:三三原则
  (四)存在的问题
  1、保险成本
  2、津贴标准
  §10.2我国的就业社会保障制度
  一、我国就业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一)建国初期的就业社会保障制度及特点
  第一次失业高峰:1952年(10.6%)
  1、失业原因:
  (1)国民党政府留下的400多万失业工人与旧政府职员
  (2)通货膨胀→紧缩银根政→大量新失业人口出现
  2、政策:
  (1)失业救济   1950 政务院 《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
  1950 劳动部 《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
  (2)促进就业: “单位化”战略,政府全面统一负责城镇失业人员的工作与生活,将其安排进政府自己拥有所有权并直接管理的各种类型的“工作单位”。
  3、传统的就业保障模式:以行政强制约束的方式,实现普通就业;低工资,广就业理念;国家统包统配的劳动就业制度。
  特点:(1)国家统包统配,普通就业,单位没有自主权,劳动者没有自主权,没有劳动力市场。
  (2)终身固定的劳动关系,铁饭碗,固定工。
  (二)传统的就业保障制度存在问题:
  1、强制安置就业造成人浮于事,在职失业。
  2、劳动力供需主体的选择权被剥夺。
  3、无条件就业保障削弱了人们的进取精神与劳动积极性。
  4、三位一体(就业、保险、福利)的传统就业保障,其优越性强化了“国民的正统就业”观念。→政府背上了沉重的负担。
  二:我国就业社会保障制度的变革
  (一)变革的环境与进程
  第三次失业高峰:70年代末80年代初。
  1、多元化的就业方针:在国家同规划与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统包统配→劳动合同制。(1986)
  2、1986年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之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基础上优化组合制定《国营企业职工待遇保险暂行规定》
  (二)新型就业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
  1、1986.7.12《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4类人,个人不缴费。
  2、1993.5.1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7类人,个人不缴费。
  3、1999.1.20《失业保险条例》
  4、失业预防与失业补救方面
  a、就业培训网络 b、劳动就业工作 c、再就业服务工程(1995)
  三:我国现行的就业社会保障制度(多元功能)
  (一)失业保险制度:1999.1.22 《失业保险条例》
  (二)启动再就业工程,全面规划,促使下岗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
  国企改革→下岗→再就业工程(三阶段)。
  (三)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提供全方位服务。
  (四)加强就业市场宏观调控,适度约束就业。
  第十一章:医疗保险制度
  §11.1医疗社会保险概述
  一:医疗社会保险的定义与特点
  (一)定义:
  (二)自身特点:
  1、普通性:面向全体公民
  2、及面广,具有复杂性
  3、短期的经常性的保险。(现收现付)
  二:医疗社会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一)产生:医疗保险制度起源于欧洲(由自愿民间保险演化为社会保险)
  1883年 德国 《疾病和社会保险法》——1944 国际劳工组织
  《医疗服务建议》
  1、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人,必须参加疾病基金会。 家庭成员通过由投保义务的人一起参加保险;医疗保险义务受就业关系的约束,但不受固定的雇主的约束,这一原则的结果是:医疗保险在失业或丧失劳动能力,在年老或因家庭原因不能再从事职业活动是仍然有效。
  2、基金由雇主与雇员共同缴纳保费而强制筹集。
  3、医疗保险组织根据自治原则运作,他们仍是由雇主,雇工和国家代表共同管理的法律上的独立的机构。
  (二)发展
  1、英国的医疗保险模式:全民卫生服务(National Health Service)又称贝弗里奇模式。
  (1)1946年贝弗里奇:建立国家卫生局计划,这一计划认为通过保险费出资的医疗制度意味着对比较贫困的社会成员或的医疗服务设置了医疗障碍;只有根据团结原则又税收出资的对患者免费提供的公共医疗服务,才能保证全体公民的医疗供应。
  (2)免费的基本医疗服务由国家卫生具有合同关系的医生承担,他们从该局直接获得报酬。
  2、美国医疗保障模式:私人医疗保险体制。
  (1)除了两个1965年开始实施的公共福利计划,负担穷人(医疗补助计划)和老人(老人医疗照顾方案)的住院和互利费用外,并设有广泛的国家医疗保险。
  (2)相反。大约三分之二的美国公民根据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参加了私人医疗保险。一般雇主都为其职工直接同一家医疗保险公司(私营)或通过卫生维护组织(HMO)签订一份集体保险合同。(卫生维护组织为会员提供门诊或住院医疗。因为HMO彼此进行激烈的竞争,他们都试图将其费用报纸的低水平上,其结果使他们限制选择医生和不接受有高度健康风险的人)
  (3)美国医疗保险的一个主要问题实现由雇佣关系的约束。因为不仅保费一般全部由雇主缴纳,而且雇主还大都负责与私人保险公司签订合同。这导致了许多问题。
  a、 往往只有大企业有能力为其职工支付全部医疗费用;
  b、 大都只有全日制工作的职工被保险,非全日制工作的职工则不签订或只签订有限的医疗保险;
  c、 由于医疗保险受一个固定雇主的约束,在更换雇主或失业是大都失去了保险的保护。
  d、 许多人开始时进不了保险,因为私人医疗保险合同根据其健康风险不愿接受他们。大约有15%的人口(4000万)上午医疗保险。
  3、二战后,在亚非拉的发展:
  1978 WHO 在阿拉木图会议上提出“2000年人人享受卫生保健”
(责任编辑:何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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