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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考籍档案及其管理

发布: 2013-01-24 15:23:46|已阅读: |来源:湖南自考网

                              湖南自考考籍档案及其管理





第十四条 自学考试考籍档案涉及考生的基本情况、考试合格成绩和考试表现的原始记录等,是考生办理转籍和免考手续、颁发相关证书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考生考籍档案主要包括考生的基本情况、历次报考、注册、考试成绩、课程免考及本科直报、转籍和毕业信息六个部分。
一、考生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照片和指纹信息等。
二、考生的历次报考和注册信息包括考生已经报考的课程、历次考试过程中是否诚信参考或有无违纪舞弊记录以及考生注册的时间及注册的专业等。
三、考生的成绩信息包括考生自入籍以来所有参加考试和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与成绩。
四、课程免考及本科直报信息包括已获得的符合其申报专业课程免考条件相关的证书名称、证书代码、发证机关和相对应的免考课程代码与名称;考生报考本科层次前已取得学历的专业名称、专业层次、专业大类、证书编号、毕业学校以及符合与本科直报专业大类相同或相近条件的可免考的课程名称及代码。
五、转籍信息包括考生的考籍档案转入或转出的时间、课程代码、名称和相应的成绩信息。
六、毕业信息包括毕业生的姓名、考籍号、身份证号、照片(电子版)、证书编号、电子注册号、毕业时间、毕业专业、学历层次、主考院校等。

第十六条 各级自学考试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权限管理考生的考籍档案。
一、除课程免考及本科直报信息采用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相结合的保存方式外,其余考籍档案均以电子信息方式保存。
二、省自学考试机构统一管理考生的电子档案信息。凡需修改考生的信息,须由本人持相关证明到所在市(州)、县(市、区)或主考院校自学考试机构申报,逐级上报至省自学考试机构,经核查无误后方可修正。

第十七条 考生成绩由省自学考试机构统一管理。考试成绩管理主要包括成绩发放、成绩保存、成绩统计分析等。
一、成绩发放包括提供考试成绩查询服务、打印《×年×月自学考试成绩册》。考试成绩的查询服务由省自学考试机构统一提供。
二、考生的考试成绩由省自学考试机构负责保存与管理。
三、考生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在省自学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自学考试机构(市州、县市区或主考院校)提出查分申请,由省自学考试机构统一组织查分(只查评卷点是否错评、漏评、错合分、漏合分,涉及掌握评分标准宽严的问题不在查分之列)。逾期不予受理。
四、考生因出国留学需要公证成绩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可持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或考籍证先后到主考院校和省自学考试机构出具“成绩证明”并对相关翻译资料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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