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须知
报名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学历、身体健康状况、居住地等限制,均可报考(可不考虑户口在异地报名)。 2、能遵纪守法、接受改造、积极学习的劳改、劳教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也可申请报考。 报考我院专升本(业余)各专业的考生,须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的大专文凭或专科在读。
报名程序:
常年报名,考生可在网上报名,也可来我校成教部自考成教办直接报名。(带好身份证办理缴费,照相等注册手续)
考试时间:
自考每年4月份和10月,成考每年10月。
毕业待遇:
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由我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可上中国教育网查询的长沙理工大学自考本科。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考生,经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长沙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学院自考招生办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长沙理工大学
办公电话:0731-88297478
    何老师:13974878723
    何老师:15616447478
学院网址:http://www.hnzk123.com/cs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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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资格审定与毕业证书办理
发表时间:2013-01-24 发布者:黄老师
湖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资格审定与毕业证书办理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以申请办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一、考完所报专业自学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全部合格;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和其他实践环节的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
三、经有关单位鉴定思想品德合格;
四、课程免考、课程替代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政策规定。


第三十一条 办理自学考试毕业证工作程序:
一、考生申报
(一)考生对照所报考专业的毕业条件,凡规定报考的课程考试与考核(含笔试、口试、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全部合格,即可在省自学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每年安排两次毕业办证,申报时间为上半年:6月5日―6月10日;下半年:12月4日―10日)登陆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信息系统,网上递交毕业申请。
(二)考生递交毕业申请后,于考籍所在市(州)或主考院校自学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考籍证和符合课程免考条件的各类证件、转籍证明以及多考籍号合并考生的相关考试证件、证明材料(包括申办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的专科及其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到当地自学考试机构办理毕业申请信息确认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手续。
(三)申报毕业的考生基本信息由考生本人到县(市、区)或主考院校自学考试机构现场核对确认。考生必须认真核对所采集的信息(包括考籍号、照片信息等),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改并当场确认。考生本人必须在《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申请回执单》(一式两份)上签字,一份贴在毕业生档案袋上,另一份考生本人留存。经考生确认签字后的信息仍然有误而影响如期毕业者,由考生本人负责。
二、县(市、区)自学考试机构初审
县(市、区)自学考试机构受理考生递交的毕业申请和各类证明材料后,应及时核查所有内容。经审核无误后,签具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并通过“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审核标记,进而向市(州)自学考试机构提交数据。同时,按规定向考生收取毕业资格审定与办证费用。考生的证明材料统一装入考生的考籍档案袋,及时上交市(州)自学考试机构。
三、市(州)或主考院校自学考试机构审核
市(州)或主考院校自学考试机构在省自学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本地区或本校考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工作。在审核中,除对纸质档案材料进行审核后签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外,还要对县(市、区)自学考试机构或本校各助学单位提交的数据进行网上审核,完成对上报省自学考试机构毕业数据的提交。市(州)或主考院校自学考试机构对于纸质档案材料应分类整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上交。
四、省集中审核与办证
省自学考试机构在受理市(州)或主考院校自学考试机构提交的毕业生数据信息与纸质档案材料后,组织统一审核。经省自学考试机构和主考院校审定无误后,打印毕业生花名册(一式二份,省自学考试机构和主考院校各一份)。省自学考试依已审定的毕业花名册机构统一打印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证芯),由主考院校副署并加盖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公章,交由市、州自学考试机构和主考院校发至考生。


第三十二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由主考院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 考生在领取毕业证后,发现姓名或身份证号码有误并要求更正的,须在省自学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每年8月10-20日修改当年6月的毕业办证差错;每年2月10-20日修改上一年12月的毕业办证差错)持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有关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考籍证等材料,到所在市(州)考办或主考院校自学考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同意后修正。逾期不再受理更改事宜。


第三十四条 考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在全省统一规定时间内办理毕业申报手续的,逾期不予补办,须待下一次办证时间再行办理。

第三十五条 毕业生的电子注册
省自学考试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上半年为9月15日前,下半年为次年的3月15日前)将毕业生信息上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电子注册、备案。


第三十六条 凡是考生的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坏时,不予补发原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表,考生可以申请补办毕业证明书或毕业生登记表证明(附件二)。凡需补办毕业证明书或毕业生登记表证明的考生,须持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官证)的原件、复印件到原来申办毕业的县(市、区)或主考院校自学考试机构填写申请表,交验毕业生登记表或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以及在市(州)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的遗失启事,经县(市、区)、市(州)、主考院校和省自学考试机构逐级审核确认后,由省自学考试机构补发毕业证明书或毕业生登记表证明。毕业证明书具有与原毕业证书同等效力;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具有与原毕业生登记表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毕业证书的甄别与认定:
一、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在职职工或聘用人员所持有的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真伪存有疑问时,可持单位介绍信到省自学考试机构对毕业证书进行甄别。
二、对于在自学考试管理信息系统毕业生数据库中不能查到的信息,省自学考试机构负责查核毕业生原始花名册予以甄别。经查核确属伪造的毕业证书等,一律予以没收,并向用人单位通报。